《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访问量:11次 |发布日期:2020-05-22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浙经职院〔2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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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系(部)、中心(学院)、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流程,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经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0520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防范建设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分别采用全过程审计、重要环节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三种审计方式。

(一)对投资估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根据学校基建和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全过程审计重点对基建工程项目从设计概算到竣工结算等阶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前移至项目立项决策阶段。

(二)对投资估算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实施重要环节过程审计,主要是对施工阶段的合同签订、隐蔽工程、材料采购、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环节和竣工结算阶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立项阶段

基建工程项目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批准后,应及时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评审资料送审计部门备案。

(二) 设计阶段

 1. 审核设计招标文件。

 2. 审核设计合同。

 3. 审计设计概算。

(三) 施工准备阶段

 1. 审计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招标控制价。

 2. 审核施工招标文件。

(四) 施工阶段

 1. 审核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等。

 2. 审计隐蔽工程。

 3. 审计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

 4. 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

 5. 审计工程签证、工程变更、费用洽商等。

 6. 审计工程索赔。

 7. 核查工程验收。

(五) 竣工结算阶段

 1. 审核分阶段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资料。

 2. 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工程资料。

 3.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确定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

第六条  重要环节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第(四)、(五)款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审核竣工结算资料。

 2. 审核工程量、单价及有关费用的计取。

 3. 确定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全过程审计/重要环节过程审计程序:

(一)制定项目全过程审计/重要环节过程审计计划。

(二) 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完成相应的委托审计事宜。

(三)根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四)审计组编制项目全过程审计/重要环节过程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施具体审计作业依据。

(五) 在审计实施前,审计部门应向基建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六)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组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中期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意见建议。

(七)全过程审计/重要环节过程审计终结时,出具审计综合报告。

(八)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符合性进行认真仔细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委托书》(见表1),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二) 审计部门接收并审核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后送达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进行委托审计

(三)审计部门组织协调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受托审计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核对工程量、单价及有关费用的计取,由受托审计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初稿。

(四)审计部门将工程结算书初稿通报基建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后,由基建部门送交施工单位征求意见。施工单位根据结算初稿,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受托审计单位一起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协商,最终形成统一意见。如果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可由主管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协调,也可进入仲裁程序

(六)根据学校、施工单位和受托审计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所形成的统一意见,三方签署工程造价结算定案表,由受托审计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报告书。

第四章 审计协调

第十条  审计部门职责:组织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客观评价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对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和评价。

第十一条 基建部门职责: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配合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不应超越职权范围,不应未经勘察、审计取证就签署相关意见,不应直接参与基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基建部门不能因审计部门已提供了审计服务而免除其应承担的管理或复核责任。

第十四条基建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采购)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工作。

(一)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相关的重要会议。

(二)提前向审计部门报送与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涉及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等相关事项的,应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出具正式文本或办理相关事项。

(三)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包括前期征地拆迁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地质资料、设计图纸、概预算、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含委托设计、监理)合同、验收资料、工程联系单、监理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竣工图、各种会议的纪要、工程款支付及基建报表等其他与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1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委托书

委托部门(盖章):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合同金额

(万元)


送审金额

(万元)


已付工程款

(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送审日期


委托部门结算初审意见

如:1.合同中减少(未实施)的内容及甲供材料、审计中需注意的问题等;

 2.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经办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打*为必备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要求

*1

施工合同




含中标通知书

*2

招投标文件(附计价软件版)




招标、投标(商务和技术标)文件

*3

工程结算书(附计价软件版)




施工单位公章及签字

4

竣工图(附电子版图纸)




图纸需盖竣工图章

*5

竣工验收报告





6

工程签证单





7

设计变更单





8

材料报验单





9

隐蔽工程验收单





10

其他





备注:工程结算资料应一次性完整提交,未提交的资料原则上不再作为计价依据。


























直线 9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520印发直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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