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258令《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审〔2004〕2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与评价学院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旨在强化学院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院和谐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审计部门在院长、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院长、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审计部门,全面负责学院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邀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办公条件和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外聘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应列入当年学院经费预算。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
(二)学院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学院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 学院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学院或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一)重要的内控制度;
(二)重要的专项立项预算和决算;
(三)学院或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学院要求,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中的事项进行调查,向院长、分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经分管领导同意,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经学院或者上级审计部门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根据学院或者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七)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院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或出具管理建议书的调研,原则上要组建3人以上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审计部门指定;人员不足的,可抽调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小组在调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拟定审计方案。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必须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论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学院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或者有关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资料;
(四)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或者有关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