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学院史渭张等人违法案件
 
访问量:14次 |发布日期:2015-10-28
 
   

浙江树人学院史渭张等人违法案件

     2015年2月2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树人学院后勤基建处史渭张、后勤公司王柏森、计财处沈慧金贪污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史渭张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王柏森有期徒刑六年,沈慧金有期徒刑六年,三人贪污赃款235200元发还学校。同年5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史渭张,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余姚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曾先后担任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浙江树人学院后勤基建处干部,2007年4月办理内退手续。

    王柏森,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余姚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曾先后担任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工会福利委员,浙江树人学院后勤公司干部,2007年4月办理内退手续。

    沈慧金,女,1949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杭州人,中专文化程度,曾先后担任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工会财务委员,浙江树人学院计财处会计,2004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

    一、基本案情

    1995年,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以下简称“电子学校”)决定,由工会负责,全体教职工集资,在学校运动场南围墙建造16间商铺出租给杭州灯具市场,投资459764元分为460股,电子学校33名教职工以及周边5名村民募集386股计38.6万元,电子学校工会出资73764元。1999年,电子学校又出资142779元建造5间商铺和若干仓库(以下简称第二期项目,仓库后被拆除),继续以电子学校名义出租给杭州灯具市场。1999年3月,电子学校工会将教职工的部分租金,以每人投资2股(即2000元)的形式与133名教职工签订投资协议书,作为第二期项目,并享受分红。(经法院判定,第二期项目投资股份仅是名义上分给教职工,实际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应属于电子学校工会所有,全体教职工只是享受分红权利。)四校合并后,电子学校出租给杭州灯具市场的商铺等收益,由原电子学校工会干部史渭张等人负责管理。

    2006年,史渭张、王柏森、沈慧金以伪造在1995年就投资的协议和出资凭证的方式,用各自亲属的名义,私分原电子学校工会所实际持有的股份,从2006年至2013年,以年终领取所得股份分红的方式,共侵吞公款235200元,每人78400元。

    二、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学校联合时,资产未做很好的清理。2000年4月,原浙江树人学院、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浙江省轻工业学校和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合并组建成新的浙江树人学院,对原先各自的人财物作了归并。但是,由于时间短、项目多、任务重,在对一些财产进行清理归并时,没有做到全部理清,尤其是对于原先由各所学校工会管理的相关事务,当时约定由各自工会继续管理一段时间,使得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混乱,造成由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工会管理的出租房的产权事项没有得到及时清算和归并。2002年,浙江树人学院领导班子曾就原电子学校出租房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对出租房的产权属性没有作出很好的界定,加上原电子学校教师联名签署意见,要求学校不收回出租房。基于以上原因,学校一直未就出租房问题作出决定或结论,实际上仍然由史渭张等人管理,为史渭张等人侵吞出租收入在客观上带来了便利。

    (二)主观原因:

    1. 放松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从史渭张等三人堕落为犯罪分子的轨迹来看,首要的原因在于史渭张、王柏森、沈慧金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严重的扭曲。史渭张、王柏森都是军转干部,在学校工作多年,可以说是受党教育多年,但是,这三个人面对金钱的诱惑,理想信念动摇,贪念作祟,丧失底线,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私分集体财产,贪污集体所得。

    2.法纪观念淡薄。史渭张等三人法纪观念淡薄,政策界线模糊。在他们的思想中,认为电子学校工会的股份已经转给了教职工,2006年所私分的股份是对教职工个人利益的侵占,而不是侵占集体利益;同时,由于电子学校出租房的收入平时由他们在管理,认为私自侵吞收入,可以做到神不知鬼不觉。基于这样的认识,更主要的是这三个人的法纪意识完全丧失,致使他们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浙ICP备05013608号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审计监察室网

学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东区学林街280号 邮政编码: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