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舒启昂等人违纪案件
 
访问量:15次 |发布日期:2015-10-28
 
   

宁波大学舒启昂等人违纪案件 

    舒启昂,男,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1月起任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科技学院)副院长、同年11月起任科技学院党委委员。

    王爱琦,女,1957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2003年9月任科技学院党委书记,2004年6月兼任科技学院副院长,2009年6月起任科技学院院长。

    徐军伟,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9年5月任科技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14年12月起任党委政策研究室/共建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

    2014年12月,学校纪委查明科技学院院长王爱琦、原党委书记徐军伟、副院长舒启昂在4个基建项目的征地补偿决策阶段,未报经学校相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就事实放弃青苗补偿等正常的征地补偿途径,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规则要求;舒启昂在项目招标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管理阶段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严格遵守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2015年5月,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舒启昂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科技学院副院长职务,给予王爱琦、徐军伟通报批评,同时诫勉谈话。

    一、基本案情

    2010至2012年,科技学院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向宁波市发改委报批的情况下,向学校提出进行校内立项与招标的报告。先后有4个新建项目按照维修项目立项,并经校内招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共计约939万元。其中:科技学院南大门工程,预算金额100万元;道路改造工程,预算金额150万元;南广场改造工程预算金额205万元;新建道路、围墙及网球场工程预算金额484万元。所涉4个项目均由科技学院自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经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查明上述项目存在的问题:一是未进场招标,通过虚假招标内定施工建设队伍。二是施工管理混乱。三是南大门工程和道路工程超概算严重,分别超概算约59%和40%。

    科技学院对所涉4个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这一重大事项决策没有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规则要求报经学校相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就事实放弃青苗补偿等正常的征地补偿途径。对于所涉4个建设项目,科技学院领导班子中,王爱琦作为院长主要负责资金签字,徐军伟作为党委书记主要协助院长负责协调土地事宜,舒启昂作为分管基建的副院长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徐军伟和舒启昂都直接参加了就土地事宜的商谈等。

    在项目招标环节,舒启昂代表学院表达招标诉求、跟学校有关部门磋商确定招标文件,并具体参加项目评标活动,担任所涉全部4个项目的评标专家和其中3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过程中,舒启昂释放有关“施工单位要能协调好村里关系”、“不要有项目做不下去的情况出现”等信号、并在其中一个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关加分条款,为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联成村村民实际控制的施工队最后获得中标资格创造有利条件。

    在项目施工管理环节,舒启昂作为院领导既分管学院工程建设又具体参加建设项目管理,并实施工程联系单签证这一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重要经济事项审批,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严格遵守工程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项目施工管理混乱、部分项目严重超概算等问题发生。

    二、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学院“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不够健全。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会议。凡属学院重大问题,均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科技学院是学校下属的独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本应重视和加强学院“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建设,明确决策事项内容,规范决策程序,但是科技学院没有很好地进行贯彻落实,一些事项没有纳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决策,对所涉4个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这一重大事项决策也没有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规则要求报经学校相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事实放弃青苗补偿等正常的征地补偿途径。

    2.内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2009年以来,学校先后制定文件,不断规范学校的基建管理和采购招投标工作。但是,学院都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所涉4个新建项目按照维修项目立项,并经校内招标实施基本建设,学院自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造成施工管理混乱,其中2个项目严重超概算。学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健全,忽视廉政风险排查与防控措施的制定落实,缺乏对廉政风险的预判预防,项目招标环节,学院负责人具体参加项目评标活动,担任所涉全部4个项目的评标专家和其中3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过程中,释放有关信号,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关加分条款,为特定施工队最后获得中标资格创造有利条件,导致学院个人潜藏巨大的廉政风险。

    (二)主观原因:

    1. 理论学习不够,制度规则意识不强。舒启昂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忽视自身的党性锤炼,放松自身的纪律约束,平时对党纪条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够,导致工作中思想认识有偏差、规则意识不够强、政策把握不够准、工作经验不够足,在分管科技学院基建工作中产生了错误、造成了失误。在学院4个新建项目上提出按照维修项目立项,由科技学院自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造成了诸多施工管理问题,作为学院领导既分管学院工程建设又具体参加建设项目管理,既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职责,没有严格遵守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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