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单设“监督检查”一章,且置于第四章“线索处置”之前,凸显把监督放在首位的理念。“监督检查”一章共设有七个条文。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明确规定监督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该条实际是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与《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机贯通起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作了更为精致的表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的立法初衷是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相当于银行的前台、后台,监督权与初核权、立案审查调查权分设,但是对轻违纪案件,执纪监督部门能否立案审查调查,一直存在认识上困惑。各地做法不一。
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明确: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换言之,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立案审查调查轻处分案件(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警告、政务记过、政务记大过),而对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的处分案件,则原则上由审查调查部门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比较头疼的,如何在初核阶段,就判定该案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这是否与无错推定的理念冲突?似乎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