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关键词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访问量:14次 |发布日期:2019-01-12
 
   

十五大关键词 

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关键词一:党的领导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规则,并奉为最高政治原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由中央纪委起草,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一方面是中央政治局给中央纪委监督执纪立规矩,另一方面也是中央纪委向党中央在坚持党的领导、践行两个维护做出的庄严承诺。


关键词二: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责进行更为具体的界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十条只是粗线条地界定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请注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可以推知:对不需要纪律处分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提醒、责令写出检查等“案件”不需要审理部门审核把关。案件审理部门职责,似乎可以稍微减轻一些。


关键词三:监督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单设“监督检查”一章,且置于第四章“线索处置”之前,凸显把监督放在首位的理念。“监督检查”一章共设有七个条文。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明确规定监督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该条实际是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与《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机贯通起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作了更为精致的表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的立法初衷是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相当于银行的前台、后台,监督权与初核权、立案审查调查权分设,但是对轻违纪案件,执纪监督部门能否立案审查调查,一直存在认识上困惑。各地做法不一。


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明确: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换言之,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立案审查调查轻处分案件(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警告、政务记过、政务记大过),而对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的处分案件,则原则上由审查调查部门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比较头疼的,如何在初核阶段,就判定该案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这是否与无错推定的理念冲突?似乎值得研究。


关键词四:涉嫌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条文中多处使用“涉嫌”一词。比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第八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第二十条“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 第三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


笔者认为,不要小看表达用语的改变,背后是理念的提升,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避免陷入先入为主、有错有罪推定,一定要全面调查,充分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避免带着有色眼镜看人。


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关键词五:谁主管谁负责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但是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一直有较大争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必须指出,该规定适用于审查调查。如果是行使处分权,则须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关键词六:监察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党内法规,就监察工作作出诸多规定,给监察工作立规矩。《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条“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条第一款“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第二款,“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内容。党纪案件、政务案件,一把尺子量到底,要求一样。


关键词七:廉政档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但廉政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建立,并不清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廉洁档案,“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当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关键词八:监督同级党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再次强调: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关键词九:非党监察对象学习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非党监察对象在接受调查期间。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系党员干部,自然不存在理解上困惑。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系非党员干部,是否需要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笔者看来,不必要求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但是须要求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主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把廉洁关——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把四关——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关键词十一:调取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 赋予核查组“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权。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具体表现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据此,核查组仅仅是查阅权,但无权复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十四条无疑解决了这个难题。赋予核查组“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关键词十二:办案质量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六十三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七十三条分两款强调案件质量,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将处置出现重大失误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关键词十三:生效时间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互联网发布时间是2019年1月6日晚上7时,但生效时间是2019年1月1日。党规生效时间与法律生效时间存在不同:党规生效时间由制定机关规定,可以在内部印发或者审议通过时即生效(不要求未对外发布),法律生效时间至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十四: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三)项“强化监督、严格执纪”, “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强化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措辞相当犀利。《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六十三条, “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关键词十五:函询


函询规定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由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党内法规,故观念上通常认为,函询仅适用于党员和有关党组织,而对涉嫌轻微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非党员能否使用函询,一直存在困惑。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说明情况”。要求说明情况,能否理解为函询,还不好说。《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给出了答案:函询,不仅适用于党员干部,也适用于非党干部、监察对象。即便是非党的村主任,如果存在轻微职务违法,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使用函询,要求本人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拓深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与规定,不仅适用于党员干部,也适用于非党干部、监察对象,纪法贯通,抓早抓小的关爱理念要体现在非党干部、监察对象身上。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关于函询的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无论是反映不实,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予以采信了结,均应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换言之,纪检监察机关有义务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此前,是个别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创新做法。如今,党组织采信了结被函询人的答复、说明,体现了党组织对被函询人的高度信任,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利于被函询人轻装上阵,继续前行,体现了激励前行的导向,千万不要小看其意义。


附相关规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文/刘飞

来源 / 职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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