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浙经职院〔2022〕114号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规范审计工作流程,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0月28日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强化学校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
第四条学校党委全面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有关内部控制规范,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和完善治理中的作用。
校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校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六条审计处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审计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三)投资、基建管理;(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大数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向学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
(五)推进学校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学校内部纪检等其他监督的协调贯通;
(六)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实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
(七)及时将国家审计发现的问题、出具的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审计事项向党委报告;每年度将整体审计情况和整改情况向党委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学校党委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研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进度和相关要求。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
在审计项目特别是专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审计处牵头,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商讨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内部审计相关人员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分别由审计处负责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要求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含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与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会议审定后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整改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字盖章后报审计处,由审计处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由联席会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会议审定。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检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推动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
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审计处将审计查出问题逐一挂号,被审计单位按照问题类型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审计处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三十条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督、组织人事、财务监督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对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整改责任部门,可建议由纪检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向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学校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审计结果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内部审计;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五)违反回避规定;
(六)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浙经职院〔2013〕28号)同时废止。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