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访问量:6次 |发布日期:2015-01-22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管理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干部是指学院聘任的职能处室、系(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以下简称内管干部。
    第三条  学院内管干部在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辞退时,若不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本办法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四条  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主要包括:
    1、执行中的重要文件和制度。任期内执行的上级文件、制度和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目录,拟制定或修改的内控制度情况说明的相关书面材料;
    2、预算及执行情况。任期末需特别说明的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
    3、独立核算单位经济事项。任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当年经营规模及盈亏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
    4、执行中的经济事项。任期末未了的合作、承包、租赁、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设备采购、修缮等经济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5、债权债务事项。任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基建和修缮款项(不包括未结算的系部间划拨的课时酬金)等书面资料;
    6、在建工程事项。任期末未了的工程项目(包括已竣工未审计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书面资料;
    7、经济纠纷事项。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书面资料;
    8、公用财物事项。任期末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离任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物和公款,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章、许可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票据、计算器和电子数据存储器、钥匙等物品或资料;
    9、其它事项。其他需交接的经济事项说明;
    部门管理的学会、协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离任参照上述事项交接。
    第五条  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程序:
    1、学院组织部提出需要进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干部名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委托学院审计监察室具体实施交接事项。审计监察室向离任内管干部发出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提出具体要求,《通知书》同时抄送接任的内管干部、组织部、财务处和总务处;
    2、财务处和总务处收到审计监察室抄送的《通知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说明填写相关附表交离任内管干部确认签字;
    3、离任内管干部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清理未了经济事项,已发生未取得单据的或支出未报销的单据,要及时取得相关原始凭证,并报销入账;不留用、不移交的公共财物及时交还资产管理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及时做好账目核对、财产盘点、材料整理等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写《交接表》(一式四份附件一式二份),并将已确认的财务处和总务处交来的附表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审计监察室;
    4、审计监察室在收到离任内管干部上交的《交接表》后,应及时组织召开交接工作会议,参加交接会议的人员包括:交接双方、部门代表(不超过2 人)、组织部和审计监察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部门分管院领导。纪委对交接过程全程监督;
    5、在交接工作会议上,离任内管干部就交接事项逐项说明,接任内管干部对不清楚的事项可以提出进一步说明的要求,离任内管干部须作出解释;
    6、交接双方对交接经济事项无异议的,应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涉及人、财、物重点部门的交接由纪委书记监交签字,其他部门的交接由组织部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字;交接过程中对移交事项有异议的,应在附表10《待查事项情况表》中反映,离任的内管干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该移交事项做出进一步的说明,情况复杂的还需附进一步说明的材料;
    7、《交接表》一式四份,接交双方各执一份,组织部和审计监察室各执一份。《交接表》所附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组织部留存的《交接表》次年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  内管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交接表》作为划分离任与接任内管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由离任内管干部负责处理,对移交的未了事项接任内管干部应继续办理,离任内管干部协助办理。
    第八条  内管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本办法办理交接的,或交接不清的,组织部暂缓办理调动手续,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内部管理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附件2:《内部管理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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